前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了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公正、繁荣的现代国家,铭记历史的教训,怀抱对未来的希望,致力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特制定并承诺遵守本宪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第二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确保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制衡。
第四条 国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鼓励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七条 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通过选举和被选举行使政治权利。
第八条 公民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条 公民有依法纳税、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第十条 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负责国家的整体政策和外交事务。
第十一条 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 总统任命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并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节 立法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行使立法权。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为参议院,下院为众议院。
第十五条 参议院代表地方利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产生;众议院代表全国利益,由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工作。
第三节 行政机构
第十七条 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总理由总统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负责主持国务院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负责各自部门的行政事务。
第四节 司法机构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构,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地方自治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普选产生,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地方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司法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五章 经济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动绿色发展,倡导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八章 信息自由和透明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和公共事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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