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獨立建國的幾個關鍵過程

Written by:

從觀察新興民族(國民)國家獨立建國的經過,可以歸納出下列幾個較共通的關鍵過程:

(一)獨立建國論題的醞釀和確立:

一個民族或一個領域共同體的人們,彼等之所以會要求獨立建國,必然有自己獨立較被其他國家或既存國家統治體制支配有利之處。最近一位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的部長指出,少數民族的意識之所以會升高到要求廣泛自治和獨立的動作,多數係因受到「不平等待遇和鎮壓」,當然除此之外還有異民族利益和感情因素。最近東帝汶、巴解和科索沃便是最好的例子。

每一個民族和特殊共同體尋求獨立建國的正當性,不一定都那麼複雜。例如新加坡,於一九五九年改為英屬自治領,六三年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當時領導新加坡的李光耀,不滿聯邦過份維護馬來人之特權。而馬來西亞人領導幹部對李氏推動建立超民族的馬來西亞很警戒,認為如果馬來人領導者同意李氏以馬來西亞人民團結總機構把非馬來人團結起來,行使憲法的權利,則馬來人的權利將輸給非馬來人,尤其華人。所以東姑拉曼等人有意要新加坡離開馬來西亞獨立。因擔心馬來西亞當局可能對李光耀採取逮捕或陷害動作,衝突日顯,李氏只好同意分手。

波羅的海三國則因地理位置而決定其命運。在民族結構上,立陶宛民族同質性較高,住民七九%是立陶宛人;拉脫維亞則僅五二%是拉脫維亞人,愛沙尼亞則佔該國人口六○%。此三者於十八世紀都被納入帝俄支配之下,其後逐漸各自孕育民族意識,趁一九一七年俄國革命和德意志軍入侵之際,宣佈獨立。然而三國為獨立時代謳歌未久,即於一九三九年德蘇互不侵犯條約的秘密協定下,毫無自覺地被出賣於蘇聯,而於四○年八月被編入蘇聯版圖,自此以後,在蘇共高壓統治下,毫無自由可言,民族文化也逐漸變成形骸化。嗣蘇聯戈巴契夫實施開放政策,蘇聯瓦解現象日趨明顯時,三國乃趁機以環境保護、恢復民族文化、撤廢軍事基地等現代訴求,推動獨立運動。

台灣早於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即深深體悟被外來政權統治之苦,然因台民祖先除原住民族外,皆來自中國福建、廣東,部份抗日之士也在當時轉赴中國圖謀發展,故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中華民國政府軍隊來台接管,並未立即予以排斥。惟俟相處之後,來台的人視台灣人為被征服者,處處表現統治集團優越意識,接收官員及軍隊不斷發生摩擦,終致引起一九四七年二二八起義。國民黨政府為確保已無退路的最後基地,乃對台灣人民採取對付異民族手段般的清鄉殺戮,將多年來台灣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台灣精英監禁槍殺殆盡。其後在長期戒嚴白色恐怖統治下,台灣人民失去言論、集會、結社、組黨,甚至選舉省(市)級以上首長及中央民代之自由,在就職和社會地位方面也受差別待遇,得不到真正民主憲政和法治的好處,比起亞非其他地區殖民地人民之受壓迫,並無不同。人民對國民黨政府的反抗運動,在台灣島內難以進行,俟至六0年代以後前往外國的留學生始公開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國民黨政府在島內則配合高壓手段,對台民施加分化、籠絡手段,進行愚民教育,灌輸官方意識形態,誤導人民的價值觀念,俾便穩固其政權。甚至近十餘年來,在李登輝體制下實施若干民主化、本土化措施,中央威權政治也轉化為與地方派系利益和黑金掛鉤的政治,惟政府仍以舊做法繼續讓台灣人相信虛構的中華民國體制,不知自主建立有尊嚴而獨立的國家。如此下去,台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威脅的危機,將很難排除。這是為何必須解構中華民國舊體制和獨立建國最重要的理由。

(二)獨立建國人才的匯集和組織的確立:

獨立運動常靈活運用各種組織和運動方式,在內部或外部活動。在對方高度敵意和暴力相加之下,必須以潛伏方式網羅同志和結合組織,否則即須以外國為根據地指揮運作。領導幹部人才的優劣、組織的嚴密,為決定成敗的最重要因素。

以東帝汶為例,其在極端惡劣條件下堅持奮鬥,首推東帝汶獨立革命戰線(FRETILIN)及運動主導者古斯茂(Xanana Gusmao)赫塔(Jose Ramos-Horta)、貝洛主教(Carlos Belo)。FRETILIN原於葡國宣佈放棄殖民地時,先組成帝汶社會民主協會(ASDT)籌備政黨,但因情勢變化,乃配合非洲各國獨立運動的方式,並改名,要求葡國立即給東帝汶獨立。FRETILIN另成立稱為FALINTIL的軍隊組織,在山區打游擊,古斯茂於一九七八年FALINTIL首領被印尼軍殺害後接任,領導游擊隊,九二年十一月被捕,九九年十月釋放,可能是未來東帝汶的總統。赫塔於一九七四年參加創設FRETILIN,翌年印尼入侵東帝汶時逃難至澳洲,為該組織在聯合國的代表人,奔走各國宣傳獨立運動工作,其能力無人出其右。一九八八年FRETILIN統合一切扺抗運動,成立東帝汶人(農民)民族扺抗評議會(CNRM),而於一九九八年改稱東帝汶民族扺抗評議會(CNRT)。公投決定獨立後,由CNRT規劃復興計劃。

新興獨立國家採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路線的,以越南為例。胡志明領導的越共先則主導扺抗法國的殖民主義,繼則與美國及其扶植的南越進行解放戰爭。胡志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活動,殆多在中國南部,一九二五年在中國成立越南青年革命同志會,之前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二八年被派赴蘇聯東方人民大學受訓,一九三0年回國整合已成立的三個共產黨相關組織,正式成立越南共產黨,活動中心由中國遷返海防、西貢,以後在香港開會,黨名改稱印度支那共產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曾組成越南獨立同盟、獨立黨,一九四五年胡志明發表越南民主共和國成立宣言,並擔任政府主席,五一年改組印度支那共產黨為越南勞工黨,並改組越南民族聯合戰線,六二年成立越南人民革命黨,並於六九年扶植成立南越臨時革命政府。越共經歷數次挫折,改造組織,並逐步在各地建立游擊基地,其組織模式和手段,受蘇共、中共影響很大。越共創設過程,特別重視民族主義者和工會活動家的長期教育和徵募,所以能自主應付在各地蜂起的風浪,隨時在秘密基地活動。胡志明樸素、精明、堅毅而帶有彈性應變的性格,對於整合各種組織和掌握外國戰略的變化,相當有利。

台灣在國民黨政府強壓統治下,反對運動在島內係先以地方自治研究會、中國民主黨組黨、黨外活動等方式進行,七○年代與八○年代之交發生美麗島事件,新生菁英被以叛亂罪逮捕拘禁,其後乃以事件家屬及辯護律師等代替出征。彼等陸續當選公職人員後,結成黨外公政會從事體制內抗爭,迨至一九八六年九月,第一個台灣人本土政黨-民主進步黨誕生,其後以民進黨主導政治運動。在海外,則由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開主導獨立建國運動,世台會、台灣同鄉會、台灣人權協會、台灣人外交事務協會等配合運動,它一面聲援島內,一面從事國外宣傳工作。

(三)慎擇有效而有力的運動方法:

有效的運動方法須瞄準正確的目標,選擇最適當的手段。目標與手段之間常形成鏈狀關係,環環相扣,有時須逐步解決。談方法,可從體制內改革或體制外革命、漸進或激進、溫和或暴力,再配合本身和對方條件及周圍環境因素加以選擇,沒有哪一種方式較好、較不好的問題。在各種獨立建國運動模式中,以越南和東帝汶最為可歌可泣;越南獨立運動除為追求建立民族獨立自主的民族解放戰爭之外,亦含有對舊體制社會經濟結構施行共產主義革命之意義;東帝汶的模式,則以印尼政府的殘暴和東帝汶獨立運動團體採取類似共產主義政黨人民解放鬥爭的方式有關。一般而言,亞、非、拉各民族爭取從殖民主義獨立的鬥爭,如與冷戰時期列強權力均衡爭奪有關連者,其方式較激烈。中東、中西亞民族獨立運動,如與回教好戰團體有關係者,則較容易採取暴力手段,如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車臣、舊南斯拉夫各共和國的分離獨立,都屬此型。

在諸獨立建國運動中,很少像新加坡一樣,能夠在殖民主子英國不知情、而馬來西亞聯邦的馬來人集團欲去之而後快的情形下,透過國會修憲程序完成,雙方都未為獨立鬥爭而造成傷亡損失。

至於波羅的海三國,其第一次獨立,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國際上歐洲多數國家為戰爭疲憊(如德國),而且正是提倡民族自決觀念的時候,加之,蘇俄革命,正以純度較高的馬列主義理想進行舊體制革命,尚未進入三○年代史大林極權統治的時代,故宣佈獨立較無阻力。第二次爭取獨立,則於蘇聯人民,包括共產黨員,經七十年高壓統治,一旦面對戈巴契夫首倡的開放政策,不但運動團體會相信以結合群眾大規模集會示威為表達意願有效的方式,連波羅的海三國執政的共黨幹部,也站在人民戰線的一邊,爭取獨立自主的機會。其所謂「人民之鎖鏈」、「赫爾辛基八六」、「國民戰線」的溫和運動方式,及三個共和國地方蘇維埃以議會決議支持獨立運動團體的做法,令人印象深刻。或許未來的世界,會仿效這種溫和、理性和符合政治參與主義的方式,來解決政治運動的爭論問題。

台灣的獨立運動,在島內一直是國民黨執政集團打壓和不擇手段摧毀的對象。獨立運動組織及類似主張的政黨,不但毫無可能採取暴力手段,相反的,還不時遭受醜化、分化、恐嚇,甚至引用中國武力威脅,嚇阻台灣人民不得支持台獨,以孤立獨立運動。須知越是靠近二十世紀末期,革命的方式漸漸多樣化,已到不必然採取傳統革命理論所採取的方法之時候。民進黨成立後,改採進入體制以改革體制之方式,密切掌握適當時機,作最有利的運用。就目前機會而論,參與競選中央公職獲取國會多數席位,和贏得總統職位以主導國政,不失為運動團體應協力達成的目標。但參與公職,應特別戒慎被現體制染缸污染和軟化,不要忘記獨立建國尚未完成。

(四)宣佈獨立建國,爭取國際支持:

現代民族(國民)國家的獨立建國,總會對外發表獨立宣言,其方式不外三類: 一是一切準備就緒,完成程序,或幾乎達到完成階段時宣佈獨立建國;二是為了區隔可能出現的干擾,率先表明立場,於特定時機宣佈獨立;三是預告式的先宣告將於某年某月成立新國家。以上方式的決定,與獨立運動進行的過程和處境有密切關係。

新加坡共和國係於馬來西亞聯邦國會完成法定程序後,對外發表獨立宣言。越共的胡志明,則於一九五四年法軍在奠邊府戰役失敗,簽訂巴黎和平協定,確定越南分裂為南北越時,即對外發表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宣言,以便與南越成立的越南共和國對抗,爭取全越南建國的正當性;嗣於一九七五年越共統一全國,再改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東帝汶則前後採取兩種不同方式,第一次是葡國於一九七四年宣告放棄東帝汶殖民地,印尼不顧東帝汶各政治團體正在籌劃建黨而派軍入侵時,由Fretilin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外發表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宣言;第二次是一九九九年八月底東帝汶人民以公投決定獨立於印尼之外後,東帝汶民族抵抗評議會(CNRT) 與聯合國協商,預告擬於兩、三年內獨立建國。巴解亦採第三方式,惟一九九九年建國的目標已遭跳票一次,二○○○年是否如願,仍難預卜。波羅的海三國前後兩次的獨立,也都正式對外發表獨立宣言,其他擺脫殖民主義獨立的國家,亦莫不如此。

新獨立的國家發表獨立宣言,在政治上和國際法上都有一定的意義。在政治上,對其領域內的一般人民是一種宣告,也是一種鼓舞,且可凝聚對新國家的向心力,當做確認新國家權力起始點的指標,對外國則可宣示新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存在,作為進行國家承認的第一步。

在國際法上,獨立宣言雖不是發生國際法效力的依據,但是,在國家承認學理較主張「宣言效果論」的現在,獨立宣言與國家承認有密切關係。如果一個新國家的成立很平穩,對新成立的事實沒有爭論餘地,則國家一旦成立,即會被認為具有當作國家的國際法主體性,外國對其承認,只不過是形式的、宣言的意味。不過國際法學者仍多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成立,是被關聯的其他國家主觀認為是從其國家的一部份脫離出來,且有爭論,則為了避免新國家之國家性被質疑,宜於發表獨立宣言之後,爭取較多其他國家的承認,經過清楚確認較好。

發表獨立宣言後隨著即須處理進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及建立外交關係的問題。當然正式獨立建國之前,也可活動加入聯合國為觀察員或準國家(如巴解),不管成敗如何,總會增加獨立建國的正當性,爭取國際支持。

發表宣言之前,有一種重要的運動方法即是公民投票,以公民投票結果民意支持獨立的比例之高來宣示人民獨立的意願,是最民主、最溫和而又合乎程序正義的原則,必將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如果敵意國家對它表示反對,將自取其辱。

又在此必須一提的,在獨立建國過程中,如外國對台灣獨立建國表示對我們不利的主張,應立即明確反駁,表明台灣獨立建國的立場。

(五)制定新憲法、重建政府,規劃新國政:

此階段開始進入建國為主的工作。建立新國家,必須有一部新憲法以規範新國家的運作,這是獨立建國完成階段非做不可的最後過程。各國制憲有四種模式:一是革命建國的制憲,如法國大革命後制定一七九一年憲法,蘇俄革命後於一九一八年制定列寧憲法;二是戰爭為契機的制憲,如第二次戰後日、義、東、西德之制憲;三是獨立建國制憲,如美國獨立革命後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殖民地紛紛獨立的各國之制憲;四是政治體制根本改編的制憲,如一九八九年蘇聯解體後,其所屬共和國及東歐附庸國紛紛制憲。台灣未來之制憲,宜採第三型,但是如為減少阻力,委婉以第四方式制憲亦可。要徹底改變中華民國舊體制的困境,宜採取制憲方式重新公布實施新國家新憲法。

制憲方式須注意制憲會議等程序的民主和正當性,由公民投票複決憲草之程序不可缺少。

其次,重建政府機構也是建國階段重要的工作。政府的運作架構主要係以新憲法規定,無論如何應廢除「五權憲法」的五院制,改採三權分立,至於究竟要採取內閣制或總統制,以台灣現階段所處國際環境和政治生態,似以採總統制為宜,國會則宜採單一國會(一院制)。

新國家建國另一重要工作是重新規劃國政。行政組織人員、功能重建之後,必須重新規劃各種政策領域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其中亟須用力的是國際關係(包括對中國關係)和國防,配合二十一世紀全球化新趨勢,規劃國家全盤發展戰略計劃,改造新國家國民意識。惟為早日完成端正公權力,應於總統府設置超然的全民真相及和解委員會,處理舊體制殘留下來的不正、不公、不義的錯誤施為,務期建立真正全民和解和諧的公義社會。

Leave a comment